泰国商业发展厅第 2/2569 号令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:外资不到一半的新公司,每位泰籍股东都要交出资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;老公司新增外籍授权董事也要交确认函。门店可以照这张表先查一遍。

一句话回答:2026 年 8 月 1 日起,在泰国新设外资持股不到 50% 的公司,每位泰籍股东都要交出资前三个月的银行流水,收款账户也要交流水,再加一份投资说明函。已有公司如果原来只有泰籍授权董事,新增外籍授权董事时要交投资确认函。登记官比对的是钱有没有真的从泰籍股东那里出来。出资对不上的门店,要趁现在请律师看一遍。

一、新规到底要什么

泰国商业发展厅 2026 年 7 月 14 日发布第 2/2569 号令,8 月 1 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第 2/2568 号和第 1/2569 号令。过去只要泰籍股东的流水,收款账户流水和说明函是这次新增的。

情形要交什么
新设公司,外国股东持股低于 50%投资说明函;每位泰籍股东出资日前三个月的流水;收款董事的账户流水,显示每位股东的到账金额和日期
新设全泰资公司,但有外国人任授权董事同上
收款账户同时用于本人出资再加收款日前三个月的流水
已有公司,原来只有泰籍授权董事,新增外籍授权董事投资确认函
8 月 1 日以后新设的公司,一年内变更授权董事投资说明函和收款账户流水

合伙企业也有类似要求。有律所对 8 月 1 日以前成立的公司写法不同,这类公司变更登记前,最好先问清楚要交哪些材料。

二、为什么门店绕不开这件事

按泰国《外商经营法》,外资持股达到 50% 的公司算外国公司。零售列在附表 3 第 14 项:总最低资本低于 1 亿泰铢、或者每家店最低资本低于 2000 万泰铢的零售业务,外国公司要拿外商经营执照才能做。

小型华人超市很难达到这个资本额,所以常见的做法是泰籍股东持股 51%。这个比例本身合法,前提是泰籍股东的出资、权利和收益都是真的。监管盯的也正是这类公司:

  • 全国有 119,116 家外资持股 0.01% 到 49.99% 的公司被列为代持风险对象
  • 优先检查的府包括春武里、罗勇、清迈、清莱、素叻他尼、普吉和甲米,芭提雅、普吉、清迈的门店都在里面

泰国律所的提醒很直接:49/51 的结构本身保护不了外国投资者。今年更早的监管变化,见泰国严查股份代持。

三、照这张表查一遍

查什么问自己危险信号
出资来源泰籍股东的钱是不是自己的钱是外国股东先转给他,再转回公司
流水流水和登记的金额、日期对得上吗金额对不上,或者账户此前根本没有这笔钱
实际控制泰籍股东知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,有没有权利只是挂名,从没看过账,也不参加决策
分红利润按股份分了吗账面有利润,泰籍股东从来没拿到过
私下文件有没有代持协议、空白股权转让书这些文件说明形式和实质不一致
授权董事接下来要不要加外籍董事变更时会触发新规,流水问题会一起暴露
资质进口许可、产品注册、门店证照挂在哪家公司都在同一家有问题的公司名下

最后一项的后果最重。公司出事,挂在它名下的资质也跟着出事,为什么这样见泰国进口食品许可证怎么办。租约也要用合规的公司主体签,见泰国门店租约怎么签。

四、查出问题的后果

行为依据最高处罚
代持:泰籍人士替外国人持股,或外国人让别人替自己持股《外商经营法》第 36 条3 年监禁,10 万到 100 万泰铢罚款,或两者并罚
外国人没有执照经营受限业务《外商经营法》第 37 条同上,法院还会下令停业
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资料《刑法典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

泰籍股东本人也在处罚范围内。所以请亲戚朋友帮忙挂名,等于把对方也带进风险里。

五、有问题怎么办

  • 先找律师,再动结构。这时候补一笔钱、补一份文件,都可能让事情更难解释
  • 让合作变成真的。真实的泰籍合伙人要真实出资、真实分红、能看账,这不算代持
  • 算一算正规路径。外商经营执照、达到资本门槛、投资促进都有条件,成本比挂名高,但能长期用
  • 整理账目。出资凭证、股东会记录和分红记录都留好,要用时拿得出来
  • 分开放资质。进口主体和门店主体分开,一家出事,另一家还能运转

外籍员工的工作证和股权是两件事,也别混在一起处理,见泰国门店雇中国员工。从零开店的完整清单,见在泰国开一家华人超市要准备什么。

常见问题

公司 8 月 1 日以前就成立了,要补交流水吗?

第 2/2569 号令主要管此后提交的登记申请,我们没有看到要求所有老公司统一补交的说法。但变更授权董事时可能触发,而且代持核查和这份登记令是两件事,老公司一样可能被查。

泰籍股东是我的泰国配偶,算代持吗?

身份不是判断标准,要看钱和权利是不是真的。律所提示的风险点之一就是股东资金经外国方转入。如果配偶的出资其实是你给的,要先问律师怎么处理。

泰籍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,就算违法吗?

不参与日常经营本身不等于代持,很多真实投资人也不管日常。核查看的是实际出资、最终控制权和利润流向。如果这三项都和纸面不一致,风险就很大。

本文依据泰国商业发展厅第 2/2569 号令(据 LawPlus 2026 年 8 月 25 日的简报和 DFDL、Lex Bangkok 的解读)、《民族报》关于 8 月 1 日登记审查的报道、泰国《1999 年外商经营法》第 36、37 条和附表 3 第 14 项(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一站式服务中心的说明,该页面 2015 年更新,以及 Forvis Mazars 的解读)整理。具体结构是否合规因案而异,请咨询泰国律师。